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科技创新券申领和兑付工作的通知

 政策指南    |      2019-09-27

    广东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省创新券”)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引导境内外高端科技服务机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研究开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按经核实的企业或创业者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的优惠政策。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要求,改革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政策引导效应,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现就开展2019年度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备案要求,并取得2018年度或201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3.与省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二)创业者


    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省内已入驻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孵化平台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计算周期截至2019年9月1日)。

    2.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获奖并在广东注册的企业。


    (三)省创新券服务机构


    2019年度省创新券服务机构以省科技厅2019年7月16日发布的《广东省2019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名单》为准(见附件2)。 


    二、支持范围和不支持范围


     (一)支持范围


    1.购买研究开发服务:企业或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云计算服务、超算服务等。

    2.购买检验检测服务:企业或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等。

    3.购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企业或创业者购买省内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委托实验、机时共享、仪器租赁等服务。


    具体支持范围详见附件3


    (二)不支持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

    2.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3.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4.购买上述支持范围内的科技服务已获得其他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


    三、支持比例及额度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珠三角地区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30%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35%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二)创业者


    符合条件的珠三角地区创业者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30%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创业者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35%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50万元,由孵化平台分配审核。


    (三)省创新券服务机构


    入库的服务机构在接受省创新券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其年度累计服务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地市配套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对省创新券支持的项目给予协同支持,省市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50%。


    四、申领与兑付管理


    省创新券工作委托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牵头建设的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建立全省统一的创新券服务平台(华转网,http://sctcc.cn),负责开展省创新券的申领、审核、公示、兑付等工作。

    (一)省创新券常年受理申领,按季度进行集中兑付。

    (二)省创新券采取电子资格券形式,单个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业者每年度限领一次,不得转让、赠予。

    (三)省创新券兑付以本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为限,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业者申领到的创新券先用先得。

    (四)省创新券由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业者申领,并在支付环节直接用创新券进行抵扣,创新券额度可在使用期内分多次使用。

    (五)省创新券服务机构每季度末进行创新券兑付,年底申请服务金额奖励。服务机构应按要求操作完成线上订单相关工作并上传创新券申请兑付材料(详见“华转网”上《广东省科技创新券使用操作指引》)。


    五、申领与兑付程序


    (一)企业或创业者注册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创业者先登录“华转网”进行注册,并上传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创业者须提供入驻孵化平台的相关证明。


    (二)孵化平台注册


    省内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孵化平台登录“华转网”注册,注册账号用于审核平台内在孵创业者申领使用创新券。


    (三)创新券申领


    已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登录“华转网”,在各创新券服务机构网上商店采购下单后,领取省创新券。“华转网”实时公示企业或创业者申领省创新券情况。


    (四)创新券使用


    省创新券服务机构确认订单后,上传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企业或创业者在订单支付环节直接抵扣省创新券,仅需向服务机构支付扣除省创新券后的余款。


    (五)创新券兑付


    服务机构完成订单服务后,在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交易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审核及公示


    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省科技厅网站和“华转网”公示省创新券兑付清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


    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在公示完成后将兑付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八)办理时间

    1.申领时间:2019年9月1日~11月30日17:00,申领期间常年受理。

    2.兑付时间:具体时间以“华转网”公布为准。


    六、省创新券服务机构奖励


    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在年度末,根据省创新券服务机构的服务数量、累计金额、企业和创业者评价进行排名,对优质服务机构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七、监督管理


    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将对企业和创业者申领兑付省创新券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检查,并接受社会举报,对在申请、兑付省创新券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和奖补资金,三年内不允许其申请省创新券及奖补,并提请省科技厅将其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省科技厅将加强省创新券组织、实施及绩效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省创新券发放兑换公平、公正、公开。


    附件:1.广东省创新券申领和兑付流程

          2.广东省创新券入库服务机构名单

          3.广东省创新券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