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指南    |      2025-02-13

穗开国资规字〔2025〕1号

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国资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体系,规范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以下简称“直投资金”)管理,提高直投资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穗开国资规字〔2024〕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运作原则】直投资金作为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的组成部分,遵循“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区内优质科技企业及重点招商项目。

  第三条【运作模式】科创母基金新增投入部分不超过30%用于直投资金,开设资金专户,与母基金部分实行分账管理。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四条【区国资部门】区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受托管理机构建设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与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负责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申请指南,定期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考核评价、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等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国资部门编报的预算计划,结合上年度直接股权投资运行绩效以及当年财力情况,筹措和安排财政资金出资。

  第六条【区审计等部门】区审计等部门单位依职责对直投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对在直投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机构、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作为资金出资人代表持有项目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责。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区国资部门、招商部门对接优质项目,尤其是本区(含拟引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项目。

  (二)会同区国资部门根据管委会、区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及产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直投项目的年度申请指南。对拟直接投资的项目,开展实质性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法律文件、实施投资等工作。

  (三)开设专户,以出资额为限对直投项目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委会、区政府有关要求,有效履行对已投资直投项目的投后管理职责。

  (四)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管控机制,监督直投项目的运营,负责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作。

  (五)按季度向区委组织部、区国资部门、区科技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区工信部门书面报告直投项目的运作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其他可能对财政资金安全、政府公信力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对已投资直投项目的退出实施,按规定及时将分红、投资收益、投资本金等资金按规定滚动或上缴国库,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七)区国资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项目来源】直投项目来源包括:(一)区发改、投促、科技、工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推荐的项目;(二)受托管理机构团队对接的项目;(三)其他来源。

第三章 运作方式和支持对象

  第九条【资金用途】直投资金以对项目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要运作模式,包括种子直投、天使直投、产业直投。其中,种子直投、天使直投的金额合计不超过直投资金规模的30%。直投资金不得投资房地产、落后产能、高环境风险等类型项目。

  第十条【种子直投】种子直投原则上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本轮融资金额的50%,不作为本轮次单一机构投资人;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且种子投资不得作为单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直投资金与其他财政投资资金、区属国企资金出资合计不超过种子项目本轮实收融资金额的70%,直投资金在项目本轮融资中末位出资。种子直投择优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一)种子直投择优支持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2.大院大所、科技龙头企业所举办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3.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包括海外留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优秀本科毕业生;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

  5.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员。

  (二)种子直投投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且实际运营时间不满一年;

  2.科技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持有股权不低于40%;

  3.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属领域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

  4.种子直投的投资须为其首轮外部机构投资;

  5.种子直投投资决策时企业估值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若符合本条第(一)款的科技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六个月内设立企业。

  第十一条【天使直投】天使直投原则上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本轮融资金额的40%,不作为本轮次单一机构投资人;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且天使投资不得作为单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直投资金与其他财政投资资金、区属国企资金出资合计不超过天使项目本轮实收融资金额的60%,直投资金在项目本轮融资中末位出资。天使直投择优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一)天使直投择优支持企业类别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本区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公司的股份不低于30%;

  2.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3.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4.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二)天使直投投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

  2.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不超过800万元;

  3.企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4.天使直投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天使直投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5年以内);

  5.属于我区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等的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产业直投】产业直投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出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本轮融资金额的30%,不作为本轮次单一机构投资人;产业直投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原则上,直投资金与其他财政投资资金、区属国企资金出资合计不超过产业直投项目本轮实收融资金额的50%,直投资金在项目本轮融资中末位出资。产业直投的支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1.在本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属于我区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等的科技企业;

  3.近两年经审计后每年营业总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均为正增长;

  4.已经获得股权投资机构不低于2000万元(含)股权投资(不含关联方投资及本轮次融资),且该投资应已实际到账并完成工商变更;

  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四章 申报和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直投资金实行常年申报,企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材料审查和立项】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材料审查,对符合本细则规定和要求的企业进行立项。

  第十五条【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已立项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综合评议】受托管理机构从行业环境、竞争格局、投资前景、招商作用、风险等级等方面综合对已完成尽职调查的企业进行评议,结合年度直投资金规模,提出评议建议。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受托管理机构制定专家评审办法,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领域专家组建评审会。评审会对拟投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征求意见】受托管理机构对拟直投项目征求区国资局、区财政局意见,并根据拟直投项目与区产业部门的相关性选择向区发改、投促、科技、工信、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投资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决策】对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在材料审查、立项、尽职调查、综合评议、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完成投资决策后,将拟直投项目报告区国资部门。对于不满足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但带动性强、影响力大、投资回报期长,超出区科创母基金直投决策范围的项目,经受托管理机构按所在集团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审慎决策通过、上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区属国企重大投资项目咨询委员会论证,论证后报管委会、区政府决策。

  第二十条【签署协议】对于按照管理权限完成决策的科技型企业,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之签署投资协议,约定参股方式、参股比例、股权处置等内容,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完成公司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区国资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将直投资金出资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按本细则规定及投资协议约定,代表直投资金履行出资手续。

第五章 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后管理和服务】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使出资人职责,履行投后管理责任。受托管理机构建立被投企业动态风险监控机制,若被投企业出现重大风险问题,应及时向区国资部门报告并提出应对和解决方案。

  (一)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出资后决策意见及投资协议条款落实,密切关注交割后义务、关键条款以及影响投资的特别事项等;根据投资协议可推荐人选担任被投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务。被投企业日常对接及经营管理信息、财务报表的收集;定期整理市场行业动态;被投企业估值监控等日常管理事项,并形成投后管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