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白云区“1358”发展思路,促进文化与旅游、体育、商贸、科技及金融等的创新融合,统筹推动全区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28号)和《广州市促进商旅文融合发展工作方案》(穗府办函〔2017〕3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每年统筹2000万元额度,根据实际需求,在额度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文化产业发展,且每年根据经费执行情况,适当调整下一年度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聚焦重点、优化管理、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结合本区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四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研究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使用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文化产业分类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为依据,结合《广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立足本区比较优势,重点扶持创意设计、电子竞技、数字文化、非遗保护利用、文化产业新业态等重点领域。
(一)创意设计。
重点支持文创设计、平面设计、时尚设计、影视动漫设计、游戏设计等多元化创意设计产业门类,构建完整的产业链企业集群。
(二)电子竞技。
加快集聚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电竞企业和战队,着眼构建完整的电竞产业体系,积极承办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电竞赛事,支持电竞企业开发电竞游戏名目。
(三)数字文化。
重点支持影视娱乐、动漫游戏、互联网视听、数字音乐、数字文化装备等产业门类,加强原创能力建设,促进融合创新,构建优势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引导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四)非遗保护利用。
重点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鼓励对非遗进行合理利用。加快推动非遗与创意设计相融合,振兴传统工艺,彰显白云文化资源优势。
(五)文化产业新业态。
高度重视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创新与应用,推动5G、虚拟现实、三维(3D)打印、无人机、机器人等技术和装备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不断丰富产品形态和服务模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地、机构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本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名目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具体以相关部门书面意见为准):
(一)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报单位截止至申报之日前5年内发生过涉及税务案件或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在享受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报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尚有未履行生效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文书义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
(七)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八条:大力支持文化原创内容生产
(一)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影视作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择优给予每部作品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在全国院线首映的原创电影作品,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等作品,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实际分成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择优按其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每部作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内游戏企业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择优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三)对动漫游戏、影视节目、创意设计、网络文学等原创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的企业或机构,经认定,分别择优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从高不重复。
第九条:推动文化产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文化企业积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的优秀名目,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择优给予每个名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促进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网络文化、工艺美术等行业创新发展,对基于5G、超高清、增强现实、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新一代沉浸式体验型文化旅游、主题民宿建设等文化企业进行专项扶持。根据实际情况,择优给予单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支持非遗保护利用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保护利用。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在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前提下,设立文创工作室,并择优给予每个工作室10万元奖励。鼓励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创产品开发。鼓励文创企业积极参与文创产品的研发、生产、营销,对新研发、新生产的文创产品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文创企业,分别择优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壮大文化产业市场主体
(一)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文化企业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广州文化企业50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对参与国家“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扶持计划”并且年营业收入突破300万元、较上一年度增加值增速不低于25%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及文化创客空间建设
(一)推动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近2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或机构10家以上,且园区(基地)内文化产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同比正增长,当年择优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
(二)大力推进白云湖数字科技城电竞产业园、广州民营科技园建设。鼓励电竞相关企业、项目、俱乐部入驻白云湖数字科技城电竞产业园或广州民营科技园,形成集聚发展。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竞企业、项目、俱乐部择优按投资额5%、不超过100万元进行资金扶持。
(三)鼓励社会资本新建、改建文化产业园区,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文化企业或机构使用面积超过50%的园区,经认定,当年择优给予该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
(四)支持文化产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建设面积超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超过15家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给予每个平台最高20万元、每年总额最高为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的企业,分别择优给予30万、20万和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会展交易平台、文化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版权交易平台和智库平台,为本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会展交易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决策咨询服务。以上平台经认定后,按建设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平台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行业组织发展。支持在重点领域建立行业组织,并对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外出参展、开展行业服务以及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购买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扶持。经审核,择优按其工作内容实际总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文化品牌活动。对文化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我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活动(电子竞技大赛、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会议、大型文化节、创新创业大赛等),经审核,择优按其规模、影响力给予50%的经费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扶持文化人才
(一)对获得国家、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优秀文艺作品,分别给予主创人员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业给予支持,鼓励建立非遗工作室。获评为市级、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本区开设工作室满1年,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发、设计及产业化等工作的,相对应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此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以及由本区申报并入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名目)。
(三)对落户我区的电竞俱乐部参加总奖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国际职业大赛并获得冠军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亚军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季军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参加总奖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全国职业比赛,并获得冠军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亚军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季军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已落户我区的电竞俱乐部在我区范围内承办国际职业大赛(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承办顶级全国职业大赛(总奖金额超过300万元),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奖励奖金。
第十五条:加大文化金融支持
(一)鼓励区内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企业积极利用金融机构金融贷款或创新融资服务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对获得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等模式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社会资本在本区发起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区内文化类企业股权投资及产业并购。鼓励区内投资机构对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择优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名目最高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
第十六条:推动文化“走出去”
(一)支持企业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对2019年1月1日后新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动漫展、影视展、新闻出版展、广告节等活动,择优按照展位费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的择优扶持项目根据项目评审得分高低确定。
第十八条:受扶持主体责任
专项资金受扶持单位相关责任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及个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享受本管理办法扶持的企业,应承诺自享受年度起,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依照法律法规予以监督。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分别给予暂缓、停止划拨专项资金,取消受扶持主体资格等处理:
(一)虚假申报内容及经费预算的;
(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三)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不履行协议、合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申报内容的;
(五)未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及绩效评价;
(八)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九)财会机构、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十)违反相关制度的其他行为。
凡有以上行为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相关部门将该支持对象企事业单位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区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3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企业若同时满足白云区同类型资金补助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不得重复获得补助补贴,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相关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地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中“择优”情况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