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2020年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的通知》(粤科函资字〔2020〕203号),结合企业科技特派员专项申报实际,为做好经费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已获我省2020年农村科技特派员及省部级人才计划资助的科研人员和企业,不再重复申请企业科技特派员专项资助。
(二)企业及特派员派出单位限项按粤科函资字〔2020〕203号通知要求;特派员派出单位为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机构每年可联合企业申请项目限1项。
(三)特派员与企业方须在2020年9月15日17:00前在“华转网”(sctcc.cn)完成技术对接,逾期将不再纳入本年度资助范围。
初审完成后,将在“华转网”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和企业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已通过初审的企业项目,企业支付不低于50%技术合同金额后,在“华转网”系统提交转账流水和发票,提交兑付申请。兑付申请将采取常态化受理方式,申请时限为2020年11月5日~2021年12月10日17:00止。
兑付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在“华转网”分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拨付资金。
二、关于评估与激励
已完成企业自主验收的项目,可申请省级课题立项。立项申请采取常态化受理方式,申请时限为2021年3月1日起~2022年1月31日止。
三、关于监督管理
(一)省科技厅委托华南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对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管与监督评价,对立项资助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检查,并接受社会举报,防范企业与有关单位联合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的派出单位将取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科技厅认定或备案的所有资质;对弄虚作假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将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
(二)技术合同、派驻协议执行期间,发榜企业需中止合同或变更合同金额,须主动书面通知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并在通知日起30日内退回资助资金。不主动通知或不退回资助资金,将视为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根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抽查、检查等环节存在不配合监督工作、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省科技厅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整改、撤销相关项目并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并将一定时期内限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省科技厅将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规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