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与中国科学院全面合作,引进中科院科技成果来莞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服务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东莞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东科〔2020〕44号),(http://dgstb.dg.gov.cn/xxgk/zcfg/dzs/content/post_3204265.html),
我局现组织开展2020年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东莞专项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要求
(一)申报要求
1.由在本市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牵头,联合中科院所属单位申报。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必须在东莞市。
2.牵头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上一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以上。
3.申报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明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4.申报单位具备与专题内容相关的研发实力和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才等保障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项目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5.申报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或支出内容)未曾获得市财政资金立项或资助,未出现重复申报情况。
6.申报单位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申报单位作为课题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承担总体责任;参与单位数量一般不超过2家。
7.项目申报书内容、投入预算、指标必须明确客观,实事求是,严禁各种夸大和虚假行为。填报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原则。项目如获得立项,要确保申报书和任务书的内容、指标的一致性。
8.获得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预算投入、验收指标等指标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
(二)财务要求
1.项目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3:1。
2.牵头申报单位和中科院合作单位须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投入的科研资源合理分配财政资助经费,并在共同申报协议中对分配比例予以明确。
3.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每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专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接受财务检查和拨款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4.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经费核算。
(三)实施要求
1.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从项目签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2.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须配合项目监理单位做好节点检查评估工作,同时做好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3.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终止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东莞市科技局和中科院广州分院。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填报。项目负责人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2.0(http://dgstb.dg.gov.cn/egrantweb/)填写并提交申请书。首次申报需注册新帐号。
(二)网上审查。项目申请书经申报单位网上审核并提交后,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审核受理。
(三)书面材料报送。申报材料经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申报单位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一份,以A4规格按顺序合并用线装订成册,需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报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加盖意见后,统一送至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一区、D53窗口。
三、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9月25日17:30前。
(二)镇街(园区)审核截止时间:9月30日17:30前。
(三)市科技局网上审核截止时间:10月10日17:30前。
(四)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10月15日17:00前。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