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球纳才奖励安家费申报指南

 政策指南    |      2020-09-03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埔组通〔2018〕122号)

二、适用范围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新引进是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颁布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新培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颁布后,首次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2.本人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颁布后,因取得新成绩、入选新计划、担任新职务、获得新奖励、取得新的人才称号等,从精英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优秀人才、杰出人才认定范围,或从优秀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杰出人才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

三、申报条件

(一)本区创业类人才申请安家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A证;

2.本人未在区外经营企业或在区外企业实际权益持股不超过10%。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分公司;

3.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在本区创办企业全职工作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高校、科研院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

(二)本区创新类人才申请安家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B证;

2.在本区引进单位全职工作,并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

3.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4.引进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

(3)近三年我区认定的瞪羚企业;

(4)沪深A股上市企业;

(5)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

(6)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其他条件

首次申请安家费须在人才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安家费分5年发放,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每年申报1次。享受安家费期间须持续满足申报条件的要求。审核单位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时核查人才全职工作情况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若存在违反安家费发放条件或违反已作出承诺的情形,审核单位有权终止发放安家费。

四、相关待遇

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安家费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费标准分别提高到1000万元、800万元,或提供人才别墅。安家费分5年等额发放,对已享受过住房补贴、人才津贴或已享受过《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各项人才补贴的人才,安家费须扣除原已享受的金额。

五、申报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球纳才奖励安家费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外籍人才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工作类居留许可证明。

(二)创业类人才申请安家费,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创办企业及其本人出具的《承诺书》(系统下载,填写后签章提交),承诺所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2.股权证明材料:与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一致的最新公司章程;

3.公司估值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企业实际权益持股30%以上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投资方资格证明(风险投资机构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发改部门或市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等;

4.带团队和资金在本区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企业不动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近3个月租赁费用发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5.在区外作为股东的企业清单及股权占比情况;

6.申请人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证明、企业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截图为准);其中,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已退休人员和高校、科研院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仅需提供在创办企业缴纳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证明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截图。

(三)创新类人才申请安家费,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在引进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证明、引进单位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截图为准);其中,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仅需提供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证明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截图;

2.人才引进单位对照以下条件之一提交材料:

(1)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的税收完税证明和批准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提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创办人的杰出人才A证证书;

(3)区近三年入选的瞪羚计划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勾选);

(4)沪深A股上市企业:提交上市企业股票代码(在申报系统中填报);

(5)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入选通知等材料;

(6)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证明文件、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四)材料装订及其他要求

由申请人自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包括《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球纳才奖励安家费申请表》原件及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1份(如有外文材料须附上翻译件),材料需编写页码和目录,以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提交时核验原件。

六、申报流程

(一)开通系统申报账号。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业务网办大厅(http://fwdt.gddrcgzjt.com),申请开通单位账号(如已开通请忽略此步骤)。

(二)在线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业务网办大厅(http://fwdt.gddrcgzjt.com),按指引填报安家费申请、上传申报材料。

(三)初审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所在单位在一站式网办大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系统显示“初审通过”的,提交纸质材料;系统显示“被驳回”并注明驳回原因的,根据驳回原因再次修改。

(四)纸质材料受理。系统显示“初审通过”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递交至人才工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受理窗口。窗口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正式予以收件,材料不齐予以退回补充。

(五)形式审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复核。区人才交流中心对第三方机构提出审核的意见进行复核。

(七)公示。复核通过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hp.gov.cn)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上级部门审定。

(八)审定。上级部门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批。

(九)拨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出具拨款通知,通过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提交《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安家费协议书》及收款收据。受理窗口收齐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七、申报时间

2020年9月15日至30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受理地点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服务平台业务受理大厅

受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81号广州国际人才城305室

九、有关说明

安家费奖励为税前奖励,采取转账方式分5年等额发放。申请获批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申请人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