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指南    |      2020-08-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发展增城区集成电路产业,根据《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20〕2号)、《广州市加快IAB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广州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若干措施》(穗工信规字〔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增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经营场所均在增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专业从事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制造、封测、设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公共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

 

第二章 健全完善产业链条

第三条 【产业链项目引进支持】

(一)设计、设备与材料类领域。对新引进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类集成电路企业,设立或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在我区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缴资本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制造、封测类领域。对新引进的制造、封测类集成电路企业,设立或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在我区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照企业落户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产业链项目落地支持】

(一)设计、设备与材料类领域。

1、支持购买IP。对实际在我区开展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企业向IP提供商购买IP(含Foundry IP模块)的,按采购金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购买EDA设计工具。对实际在我区开展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制造、封测类领域。

1、支持流片。对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 Mask: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费、加工费等)工程产品流片的企业,给予流片费用30%、年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按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2、支持测试封装。对我区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工程片、设备、材料的可靠性、兼容性测试验证、失效分析以及认证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产业链项目经营支持】

(一)设计、设备和材料类领域。

对设计、设备和材料类集成电路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即可申请该项奖励。

(二)制造、封测类领域。

对制造、封测类集成电路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即可申请该项奖励。

 

第三章 提升产业创新水平

第六条 【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奖励】

支持企业开展集成电路高端通用器件(CPU、GPU、存储器等)、第三代半导体器件(功率半导体器件等)、关键设备(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等)、核心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靶材、光刻胶、感光胶等)、先进工艺(堆叠式封装等)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公共平台奖励】

支持在我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IP共享、多项目晶圆(MPW)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等的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对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按平台固定资产投入的4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人才培育奖励】

加大力度引进集成电路领域人才(团队),对集成电路领域内符合条件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内高端人才、区评定高层次人才、企业“三高”人才、企业优秀毕业生按照《广州市增城区人才奖励支持办法(试行)》给予创业、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对当年产值或营收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集成电路企业,按个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对企业高管人才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每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个、20个、30个奖励名额,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鼓励我区集成电路企业培养集成电路人才,打造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对集成电路企业在我区内组织员工开展与集成电路相关的技能培训,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全面保障生产要素

第九条 【园区载体保障】

推动我区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打造集成电路软件产业园区,支持集成电路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在我区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聚集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为我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对符合国家、省、市、区级的孵化器载体,根据我区科技相关政策给予补贴。

第十条 【办公用地保障】

对在增城区内租用自用场地、且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用于办公或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实际租金(不含税)的50%,最高补贴3000平方米,补贴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在增城区内购置自用场地运营一年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集成电路企业,按该企业购买自用建筑物费用(不含税、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生产用电保障】

对我区集成电路企业生产性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保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以及政策性银行对我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推动我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全市“攻城拔寨、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工作范畴,推进项目加快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所有项目的国家、省、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年度对区内经济贡献。具体扶持所需申请材料,由实质审核发放部门制定申报指南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获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奖励金应当用于企业生产制造成本支出等方面。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一经发现,广州市增城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第十四条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