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省农村电商产业园的布局建设,聚焦当地农村电商人才培育、品牌打造、网络对接、开店运营等关键环节,打通农村电商“人、品、网、店”全链条,集聚各领域、各行业资源, 充分发挥农村电商在带动创业就业和脱贫奔康的示范带动作用, 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和精准脱贫,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电商培训推动创业就业的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19〕158 号)、
《关于深入推进实施全省农村电商“一村一品”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5 号),结合我省农村电商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 建设布局
第一条 基本原则。农村电商产业园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建设,原则上全省各县区或中心镇建设 1 个或以上。优先扶持我省老区、苏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村电 商示范县建设,带动提升我省农村电商专业化水平。
第二条 总体思路。农村电商产业园按照“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的思路进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 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主体投资,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产业园建设。
第三条 布局条件。农村电商产业园优先以现有的返乡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就业扶贫基地和农业产业园等载体为依托,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现实条件,选点重点考虑本地区农村电商行业基础、资源禀赋、物流配送、市场需求等基础因素。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四条 农村电商产业园基础配置要求达到以下条件:
1. 产业园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业主单位)在省内登记注册, 具备独立法人条件;
2. 产业园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有较为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
3. 产业园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农村电商企业及相关服务配套企业入驻面积达到建筑面积的 50%以上。
4. 产业园农副产品年网络交易额达 500 万元,其中产地为本地的 100 万元以上;
5. 产业园基础设施较为健全,具备农村电商集聚发展所需的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办公场所和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金融、 物流等第三方配套服务。
第三章 标志标识
第五条 农村电商产业园标志标识要达到“四统一”。
1. 1.统一名称:“E 网兴农”农村电商产业园。
2. 统一牌匾:不锈钢折边牌,宽 40CM、长 60CM、厚0.7MM,字腐蚀上色、每边折边 2CM。牌匾统一挂产业园正门右侧位置。
3. 统一标语:文字为“产业化提升农业,电商化致富农民”,红底黄色字,直线排列,总体突出活泼、醒目、简洁、协调的基调。
4. 统一标识:统一使用全省“农村电商”工程 LOGO(另行发布),传递农村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奔康的发展主题。
第四章 功能定位
第六条 运营管理。组建专业化的电商管理团队,负责产业园的基础运营,包括物业服务(绿化、安保、车管、公共设施养 护等)和周边配套服务(超市、餐厅、运动场所、公共交通接驳等),以及与本地区农村电商相关资源的对接。
第七条 公共服务。为本地区农村电商搭建实体和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办公场所、专线网络、沟通交流、项目引进,以及办 事指引、投融资、法律、税务等相关服务。
第八条 创业孵化。针对农村电商实际运营中遇到的人才、技术、资金等问题搭建创业孵化平台,提供有关政策宣介、项目 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孵化支持、补贴申办等服务。
第九条 就业促进。根据农村电商产业园内各类运营主体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政策咨询、人员招聘、劳务对接、人 才引进、补贴申办等服务。
第十条 产销对接。对接整合本地区基层服务站、益农信息社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等农产品生产端,在农产品生产组织化、规范化、标准化及品牌标识、包装设计等环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产品电商发展。
第十一条 仓储配送。引入仓储物流企业,根据需求实际提供农产品包装打包、保鲜仓储、物流(冷链)配送等配套服务,实现农产品及时配送,打通最后一公里。
第十二条 人员培训。围绕农产品种养、加工、包装、运输、 销售,农村电商开店、美工、推广、维护等运营管理,开展灵活多样的技能培训,提高园区内农村电商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第十三条 品牌创建。挑选包装一些市场潜力大、区域特色明显的农产品,通过线上广告、线下体验、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 重点宣传推介,创建本地区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壮大具有本地 特色的主导产业,推动实现“一村一品、一镇一业”。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运行规范、促进就业创业成效突出的农村电商产业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争取省财政厅支持,从省级促进 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个产业园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园区场地购置修缮、设备设施购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 培训或购买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对已建成农村电商产业园的,省将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介一批优秀农村电商平台经营管理者,挖掘一批电 商创业就业故事,选树一批就业创业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发挥 农村电商品牌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建设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 2 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修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