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关于2021年广州市商务 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 项目库申报指引

 政策指南    |      2020-08-10

为引导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培育发展本土跨国公司,根据《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引。

一、支持对象

走出去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业务的资格;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四)支持对象所申报业务纳入我市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业务统计范围。

二、支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2019年有实际投资的鼓励类境外投资企业;以及2019年有实际投资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业园)、境外商贸平台,其中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是指我市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投资建设或运营的产业园区(要求合作区已合法取得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合作园区已开展或正在开展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已规划或已有企业入驻);境外商贸平台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商品展销中心,并列入广东省商务厅公布的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培育项目名单中的项目。

(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2019年度承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实绩的。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2019年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境)外允许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具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实绩的。

(四)支持企业购买走出去信用保险。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支出的相关保费项目。

三、申请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的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

(二)在企业(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三)境外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四)按规定到我驻外(领)馆经商处(室)报到。

四、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境外投资项目。

对我市企业投资的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境外商贸平台等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投资额进行补助。

注: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请参照《广东省境外投资备案产业分类指导目录》(粤商务合函〔2020〕29号)。

1.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企业2019年度实际汇出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美元绝对值*5%=最大可支持补贴额度(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参加以市商务局组织的以境外投资为主的市场考察、经贸交流活动,在现场签约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企业2019年实际汇出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美元绝对值*10%=最大可支持补贴额度(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境外商贸平台,按照2019年实际投资额(美元绝对值,含现金、实物等股权投资、收益再投资等),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美元绝对值*10%=最大可支持补贴额度(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补助,同一项目中央、省、市各级扶持资金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

1.企业2019年度新签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对其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咨询、项目勘察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文书翻译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以及为获得境外工程项目而从银行取得保函所产生的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对其2019年度发生的(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度)为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等,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为降低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我市根据其2019年获得的中央或省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的资金补助给予配套保费补助,单个项目取得市级财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各级财政支持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费,且同一类保费不能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支持。

五、申报材料清单

企业须报送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列明目录,标注页码,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一)基本资料。

1.2021年广州市支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诺书。

(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资料。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境外投资项目);

3.企业并购协议(仅并购项目需提供);

4.资金汇出证明(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兑换水单等)或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仅限以实物形式出资项目);

5.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6.境外多级投资与申请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7.境外商贸平台需提供广东省商务厅公布的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培育项目名单文件复印件、与进场销售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8.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需提供境外政府部门对合作区的批准文件,园区土地面积的证明材料,园区审计报告或基础设施投入的证明材料,园区规划证明材料或建区牵头企业与进区企业的进区协议复印件;

9.境外企业办公场地租赁(购置)证明、业务合同(订单)、企业资金的银行流水单据(提供其中一项即可)证明其开展实质性经营的证明材料;

10.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申报资料。

1.对外劳务合作风险(或对外承包工程)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或《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201911—20191231日新签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项目明细表);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

4.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5.资金投入或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合同等复印件;

6.收款证明、境外人员薪资发放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证明等能够证明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在执行的证明材料。

(四)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申报资料。

1.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或《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项目明细表);

3.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4.资金投入或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合同等复印件。

(五)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申报资料。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及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或《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信用保险及担保专项资金);

3.适用产品的保单及《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4.适用项目的保险费、担保费发票及《保险费、担保费通知书》复印件;

5.广东省商务厅支持企业信用保险产品的批准文件。

六、项目管理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申报前根据申报通知制定申报指南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各企业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申报走出去信用保险项目需先由具有相关资格的保险公司加具初核意见后申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评审方式及本通知规定对本辖区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并应通过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查重系统等平台对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查。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项目申报情况、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7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在门户网站公示审核通过的项目之后,按照《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并在门户网站公开拨付情况。

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企业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须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并专项用于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开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绩效评价工作。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走出去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