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推进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和低碳建设,促进我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穗埔府办〔2017〕21号)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发改规字〔2018〕1号)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2020年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第二批)申报入库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筛选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予以支持。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项目类型
此次申报资助资金的项目,应为《办法》规定的项目:
(一)属于循环经济的项目,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等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属于“互联网+”智慧能源的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1.实施区域能源互联网建设,开发应用能源互联网系统和平台并在区内推广应用的;
2.建设能源管理系统、平台并完善能源管理机制和架构,推进能源消耗精细化管理的企业;
3.以终端一体化集成用能系统或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等模式实施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项目;
4.经认定的智慧能源国际合作项目。
(三)属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1.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方);
2.在区内实施的太阳能、地热能、氢能、空气能热泵、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3.在区内厂区、园区、公共场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站或其他形式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的项目。
(四)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循环经济项目、“互联网+”智慧能源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等项目:均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支持额度按项目总投资(指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核定的总额)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支持额度按照区政府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予以确定。
三、项目建设期限
(一)后补助支持项目(申报通知中支持项目类型一至三)
项目已完工,已开工建设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2020年9月份前开工建设动工、且能于2020年12月底完工。
(二)直接补助支持项目(申报通知中支持项目类型四)
在建或2020年9月新开工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3.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4.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在本区范围内。
(三)项目建设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已获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成验收或已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后方可申报新项目。光伏发电、充电桩建设项目不受本项限制。同一厂区内同期实施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资助,同一厂区内不同地点或同一地点分期建设且各期合同签订时间及备案时间间隔1年以上的,可以分开单独申报资助。
(五)项目需未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项目未取得区财政资金支持情况的说明。
五、申报程序
(一)请各有关单位参照《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助资金申报材料(模板)》(附件)编制申报材料(按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盖公司骑缝章),于2020年7月10日前报送我局,可编辑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fzc310@163.com。(附件材料电子版可在fzcwenjian@163.com 邮箱中下载,密码fzc123456)。
(二)申请资金资助的项目通过初审后,区发展改革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需要论证评审的备选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对符合资金资助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局将下达资金计划或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