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2020年中央一号文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推进《广东省乡村振兴科技计划》实施,落实《关于促进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实施乡村振兴科技创新行动,推进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建设,进一步发挥“星创天地”在推进农村创新创业、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促进县域科技创新。我厅拟开展广东省第四批“星创天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和原则
(一)备案对象:广东省辖区内农业类科技孵化器、农业众创空间及各类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
(二)备案原则: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推荐产业带动能力强、创业培育孵化水平高、带动农民脱贫增收效果显著的“星创天地”择优进行备案。
(三)备案管理:经批准备案的“星创天地”将由省科技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挂相应的牌匾,纳入全省孵化育成体系管理。
二、备案条件
(一)具有明确运营主体。运营主体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如农业科技园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各类涉农园区(基地)、农业类专业镇、农业类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涉农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村科技特派员服务站、涉农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类专业镇共建。
(二)具有明确发展定位。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和品牌提升。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下乡人员、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孵化农村新业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村产业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的有机结合。
(三)具备基本办公条件。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1个,具备一定规模和面积的固定办公场所、服务场所和试验用地,及其他创业创新活动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和设施服务。
(四)具有多元化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
(五)具有良好政策支撑环境。当地政府支持“星创天地”建设,并在财税、金融、土地流转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六)已注册并启动运营3个月以上,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及创业企业,年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低于3家。
三、备案材料及要求
(一)备案材料包括:广东省“星创天地”备案表(附件)及相关附件;
(二)材料要求:
1.备案名称为“名称+星创天地”,已备案的国家级和省级“星创天地”不再备案。
2.备案表及附件等书面材料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1份。
四、报送时间
报送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寄送书面材料至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电子版发联系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