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天科工信规〔2017〕2 号)。
二、申报条件
在天河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并在天河区众创孵化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利用村(社)集体物业打造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需在天河区利用利用村(社)集体物业打造众创空间和孵化器项目管理系统上登记备案。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本区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整合社 会资源,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指由独立机构运营,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 服务对象,通过市场化体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三、奖励标准
(一)认定奖励
对2018年度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由村(社)集体物业新改建的孵化器分别增加10万元的支持,同一孵化器在 2018 年度同时获得多级政府认定资质的,可累计享受认定奖励。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二)孵化奖励
孵化企业毕业离开孵化器后在天河区落户发展两年(含) 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家 5 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孵化企业毕业所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要求企业毕业前需在该孵化器入驻不少于一年。
(三)绩效奖励
对 2018 年度获得“天河优创”绩效评测 A 级、B 级、C 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运营机构绩效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认定奖励
1.天河区科技创新系列政策专项申报书;
2.孵化器认定证明材料;3.在天河区众创孵化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系统填报截图);
4.按照《天河区关于利用村(社)集体物业打造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工作指引(试行)》新改建的孵化器,需提供改造项目验收证明材料及在天河区利用利用村(社)集体物业打造众创空间和孵化器项目管理系统上的备案证明材料(系统填报截图)。
(二)孵化奖励
1.天河区科技创新系列政策专项申报书;
2.毕业落户的孵化企业汇总表及毕业证明材料;3.毕业企业孵化期间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4.佐证企业收入增长的相关年份审计报告;
5.在天河区众创孵化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系统填报截图)。
(三)绩效奖励
1.天河区科技创新系列政策专项申报书;
2.“天河优创”绩效评测结果证明材料;3.在天河区众创孵化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系统填报截图)。
各级奖励可予叠加。
五、材料要求
1.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纸质版材料一式一份, 不退还,请自行做好材料备份;电子版请刻录光盘提交。
2.纸质版材料一律使用 A4 纸张,按照“申请书-附件目录-相关证明材料”的顺序胶装,标明页码并与目录对应。3.申请书应在封面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各类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确保清晰、可辨,关键内容不得遮盖。
六、申报时间:
2019 年 4 月 30 日— 5 月 31 日
七、申报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受理点: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 1 号区机关大院 2 号楼 1007 室
联系人:余海湄、冯洁文
电话:3862428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