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育苗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服务和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现将《广州市海珠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育苗行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1日
广州市海珠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育苗行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和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海珠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高层管理或骨干技术岗位的人才,给予人才补贴。
(一)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以及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且符合“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分别给予年度最高80万元(累计最高240万元)、年度最高60万元(累计最高180万元)以及年度最高20万元(累计最高60万元)的关键人才补贴。
(二)对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未来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和高精尖企业认定,且符合“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分别给予年度最高50万元(累计最高150万元)、年度最高30万元(累计最高90万元)、年度最高10万元(累计最高30万元)、年度最高10万元(累计最高30万元)的关键人才补贴。
(三)对获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认定且符合“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给予年度最高60万元(累计最高180万元)的关键人才补贴。
企业同时符合所列的多个条件的,选择任一条件申报,不可重复申报。申报企业的相应资质须均在有效期内。奖励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全额自行分配给内部关键人才。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迁入我区的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奖励。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条件的申报企业,积极指导其申报入库。
第四条对暂未达到第三条所列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纳入海珠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
(一)研发创新企业,重点面向设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融资发展企业,重点面向取得风投机构融资额累计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创新创业企业,重点面向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广东赛区、广州赛区各行业组别前三名企业。
(四)潜力骨干企业,重点面向广州市制造业骨干企业和“两高四新”入库企业。
(五)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
对纳入海珠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的创新性与对区发展综合效益,可给予年度最高20万元的关键人才补贴。
第五条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空置物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申请按照评估价直接协议租赁,并可申请享受3年内租金价格免递增。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购置区内地块自建总部办公楼宇。
第六条对本办法实施后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依法统筹协调2名关键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申报人才引进、人才绿卡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联合优质招聘机构协助企业开展人才招聘。
第七条建立政企快速融资对接工作机制,协调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属信贷政策、专属服务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支持区级产投基金投资优质的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利用广州信易贷平台专精特新专区融资产品进行融资。将意向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后备上市企业梯度培育库,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发布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按自愿原则提交申请材料和具体补贴方案,补贴名额和单个名额的补贴额度由企业自行核定,补贴资金由区科工商信局审定后拨付给企业。对单个企业的关键人才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区发展综合效益贡献。享受本办法资金补贴的单个企业每年取得本区各项扶持政策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区发展综合效益贡献。获得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需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九条本办法中所涉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等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本办法所称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纳入海珠区“四上”企业库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程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