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行业动态    |      2020-05-27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0号)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我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且在我市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广州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具体专业评审组名称如下:

  (一)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农业专业评审组

  (二)建筑经济、商务、运输经济专业评审组

  (三)财政与税收、金融、知识产权专业评审组

  知识产权专业已于2019年完成评审,本次暂不受理此专业申报。

  二、申报方式

  请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务必在6月17日前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广州职称”频道(http://rsj.gz.gov.cn/ywzt/rcgz/gzzc/index.html),点击“职称申报”下的“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证书、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 等,清单详情见附件1)、审核、提交材料和生成表格(所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务必一致),并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广州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针对申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各申报人可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后查阅“职称评定业务有问有答”的相关内容。

  申报人所在单位落实好“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必须在单位网站和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填写评价意见(不得写“情况属实”,按具体意见填写)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申报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执行《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0]10号)规定。

  (二)学历、资历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 53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四)论文、著作条件按《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的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按《关于我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9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需作为附件上传至申报系统),纸质材料无需提供具体课时页。

  (六)省外来穗人员申报要求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经我市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经我市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我市评委会申报的,具体材料要求详见“职称评定业务有问有答”的相关内容;向省评委会申报的,按省各评委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或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具体要求详见“职称评定业务有问有答”的相关内容。

  (八)关于援外人员申报职称问题我省、市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援助时间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九)关于公务员申报职称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十)推行电子职称证书我省2019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

  (十一)破格申报条件执行《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0]10号)规定。

  四、申报评审收费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免征职称评审费(含认定、论著鉴定、答辩费)。

  五、材料受理时间和地址

  时间:2020年5月26日至6月17日止(节假日不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疫情期间,按评委会要求递交材料,做好自我保护措施,如超过5份以上资料审核的,请提前电话预约,逾期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