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韶关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行业动态    |      2019-11-28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粤府办〔2018〕33号)有关精神及《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由韶关市创亿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2018年度韶关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韶科函〔2019〕103号,见附件1)相关要求,为奖励2018年度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现组织开展韶关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依据

    (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

    (二)《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粤府办〔2018〕33号);

    (三)《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由韶关市创亿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2018年度韶关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韶科函〔2019〕103号)

    (四)《2018年度韶关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见附件2)。

    二、申报条件与申报要求

    (一)申报韶关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是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原则上属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

    (二)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登记,并提供有效的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含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应当提供结题验收证明。

    (三)项目的成果已整体应用2年及以上(即2017年11月31日前已应用),并需按照有关申报要求提供应用情况和效益佐证材料。涉及有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必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压力容器、“三废”排放、动物实验等),且获得批准时间达到2年以上,即2017年11月31日前已获得批准。土木建筑工程整体工程类项目要提交2017年11月31日前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所使用的成果应为非涉密成果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必须提交已授权知识产权或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项目成果权属合法取得,并不存在争议或者异议。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主编或副主编)、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人、成果登记以及成果评价中所列的完成人未列入项目完成人的,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由其本人签名。论文署名第一的单位、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成果登记以及成果评价中所列的完成单位未列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时,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由法人单位盖章。

    (五)项目完成人应符合科研诚信建设相关要求,自觉遵守评审纪律,项目存在完成人严重失信行为或违背科研伦理的将不受理本项目申报。申报企业、单位或个人应按申报书要求填报相应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报送。

    三、申报受理

    (一)请各县(市、区)科技局加强宣传,积极发动辖区内的单位申报。

    (二)材料要求:

    1.申报书(附件3)及附件并装订成册一式1份。

    2.填写项目简况表(附件4)一式15份。

    将上述材料于12月27日17时前送(邮寄)至韶关市创亿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将申报书word文件电子版及简况表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由韶关市创亿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2018年度韶关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韶科函〔2019〕103号)

    2.《2018年度韶关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

    3. 韶关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4. 项目简况表

    相关附件: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韶关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pdf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韶关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