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9年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工作的通知

 行业动态    |      2019-11-06




(对新引进企业的经济奖励)


    申报条件:注册不满1年的新引进总部企业(不包括跨区迁移)



    奖励标准: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1000万、2000万、50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奖励。


    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20日


    备注:注册不满一年指的是离纳税年度开始时间的绝对值不满一年。如2019年总部政策奖励所考察的纳税年度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的税收情况。A企业于2017年11月注册,距离纳税年度开始时间2018年1月1日不满一年,符合奖励条件。 B企业于2018年4月注册,距离2018年1月1日的时间的绝对值不满一年,符合奖励条件。



(办公用房补贴)


    一、租用(用于自用,不包括附属配套设施)


    奖励标准: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500元/平,每年不超200万或实际年租金总额。


    备注:本补贴对象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2018年内有效的租赁合同中租赁的物业。奖励月数为2018年内的租房月份数。


    二:购置(用于自用)


    奖励标准:给予购房价款5%,最高不超1000万。


    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20日


    备注:本补贴申请条件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于2018年年内购买的办公用房。



(并购重组奖)


    申报条件:我市以外,且在沪深、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纳斯达克等国外上市,将其注册地迁回我市。


    奖励金额:一次性奖1000万。


    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20日


    备注:并购重组时间为2018年年内。



人才奖励(中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奖励)


    申报条件:在总部企业获得的年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6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中级管理人员是指总部企业内设一级部门或下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等。

    奖励标准:根据相关条件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20日

    备注:薪金收入根据该人员在总部企业的薪金收入作为衡量标准,其他收入不纳入计算范围。以非中国身份证号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人员需提供完税证明。



人才奖励(租房补贴)


    申报条件:总部企业中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已享受我市人才公寓、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除外。)


    奖励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每家企业租房补贴人数不超过该企业总人数的10%且不超过20人。


    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20日


    备注:企业联合申报总部企业的,总部企业从业人数指的是总部控股企业与下属企业从业人数的加总数。奖励月数为2018年内的租房月份数。



(总部集聚区)


    申报条件:集聚10家以上总部企业,有统一管理机构提供综合管理服务。


    奖励标准:每年奖励50万。


    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20日


    备注:该奖励由集聚区管理部门向所在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申请。